萍乡学院科发服务有限公司章程
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促进公司发展,保护公司、股 东、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依照《公司法》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条 公司名称:萍乡学院科发服务有限公司。
第二条 公司住所: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郊五里牌(萍乡学院 鼎新楼508室)。
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:许可项目:餐饮服务,通用航空服
务,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,印刷品装订服务,电气安装服务,房 地产开发经营,建设工程施工,食品销售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
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 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 一般项目:食 品销售(仅销售预包装食品),非居住房地产租赁,文艺创作,办公 服务,软件开发,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,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 发,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,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,技术服务、
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,新材料技 术研发,工业工程设计服务,大气污染治理,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 务,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,标准化服务,水环境污染防治服
务,地质灾害治理服务,环境应急治理服务,环保咨询服务,土壤 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,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,土壤及场地修复装 备制造,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,水污染治理,机动车修理和 维护,物业管理,园林绿化工程施工,创业空间服务,国内贸易代 理,翻译服务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)。
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。
第五条 公司股东的名称、认缴出资额、出资比例、出资方 式、出资日期如下:
股东名称 | 证照号码 | 认缴出资额 (万元) | 出资比例 | 出资方式 | 出资日期 |
萍乡学院 | 136030000331 | 1000 | 100% | 货币 | 2009-04-29 |
第六条 股东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,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 的出资额。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,置备股东名册。股东实缴 的出资额、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记载于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,并 依法公示。
第七条 公司只有一个股东,不设股东会。股东作出决定时,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。股东行使 下列职权:
(一)选举和更换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事 项;
(二)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;
(三)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
(四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(五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(六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(七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;
(八)修改公司章程。
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,设一名董事。董事由股东任免。董 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股东报告工作;
(二)执行股东的决定;
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(四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(五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;
(六)制订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(七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(八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,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;
(九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(十)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,设一名监事。由股东任免。
第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公司财务;
(二)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 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;
(三)当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求董 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(四)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,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。
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,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。经理根据 董事的授权行使职权。
第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,由股东任免。股东任免法定代表人后,公司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,取得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公司营业执照。
第十三条 经营期限长期,从《营业执照》签发之日起计算。
第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:
(一)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;
(二)股东会决议解散;
(三)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(四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(五)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。
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,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。
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
人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。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,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。
债权人申报债权,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,并提供证明材 料。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。
公司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,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,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,申请注销公司登记。
第十五条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,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。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,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。
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载明的事项,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规 定的,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;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 规定的,由股东依法另行制定,并在书面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后置备 于公司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,自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