萍乡学院音乐厅租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音乐厅场地对外开放与使用管理,维护校园公共文体设施正常运行秩序,保障校园安全稳定,充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、文化育人、公益服务的职能作用,在优先保障学校教学、科研、文艺排练、校内活动的前提下,有序面向社会单位、社会团体开放场地租用服务。为明确租用标准、办理流程、安全责任及赔偿规范,明晰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外单位租用我校音乐厅开展文艺演出、艺术展演、文化交流等活动。
第二章 租用原则与使用规范
第一条 所有租用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,坚持合法、文明、健康、有序的原则。租用单位严禁利用我校音乐厅场地开展违法集会、商业传销、宗教活动、低俗演出、涉黄涉赌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非法活动。一经发现,学校有权立即终止租用、责令清场、不予退还租金,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二条 租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动主题、活动内容、活动规模,不得将场地转租、转借、外包他人使用,不得开展与申报内容不符的活动。
第三条 场地使用坚持“谁租用、谁负责、谁主办、谁担责”的原则。租用单位全面承担活动全过程的人员管理、现场秩序、消防安全、治安维稳、设备使用安全等全部主体责任。
第三章 收费标准与使用时限
第四条 音乐厅对外租用统一标准为每场8000元,单场正式活动使用时长不得超过3小时。
第五条 每场租用免费附赠活动当日彩排一次,不另行收费,不叠加延时。
第六条 若租用单位确需安排隔日彩排,需提前专项申请,经学校审核同意后,另行收取彩排费用2000元/次。
第七条 所有场地使用费、彩排费均按学校统一标准收取,实行先缴费、后使用,费用一经缴纳,非校方原因不予退还。
第八条 校外单位租用音乐厅需额外缴纳场地设施保证金3000元/场次,与场地使用费同步预缴。活动结束后,经学校工作人员现场验收,确认场地、设施、设备完好无损、场地卫生清理完毕、无任何违规使用情况的,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。若存在设施损坏、场地脏乱、违规使用、超时使用等情况,学校将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应清洁费、维修费、违约金,不足部分由租用单位另行补足;情节严重的,不予退还保证金,并列入校园场地租用黑名单。
第四章 租用办理流程
第九条 提交申请:租用单位须提前至少三至七个工作日,向学校场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租用申请表,如实填报单位信息、活动内容、活动时间、参与人数、彩排需求等,并提交合法资质材料。
第十条 费用预缴要求。租用单位需按标准足额缴纳场地使用费、彩排费(如有)及3000元场地设施保证金,全部费用缴清后方可获批场地使用权限。
第十一条 学校审核。学校对申请材料真实性、活动合规性、安全可行性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流程;审核不符合要求的,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。
第十二条 签订安全承诺书。审核通过后,租用单位须完整阅读并签署《音乐厅场地租用安全承诺书》,明确安全责任、设备保护、损坏赔偿、保证金缴纳与退还规则、违规责任等事项。
第十三条 缴纳场地费用。租用单位按核定金额足额缴纳场地租金、相关费用及场地保证金,留存缴费凭证备查。
第十四条 组织彩排及演出。租用单位严格按照审批时间、审批内容规范开展彩排及正式演出活动,自觉服从学校现场管理。
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损坏赔偿
第十五条 租用单位须自觉爱护音乐厅舞台、灯光音响、座椅、显示屏、空调、门窗、地面墙面、消防设施等全部固定资产与设备,规范操作、妥善使用。
第十六条 严禁私拆、挪移、刻划、污损、敲击、超载使用场地设备,严禁携带尖锐、腐蚀性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场地。
第十七条 活动结束后,租用单位须及时清理场地垃圾杂物,恢复场地整洁原状。
第十八条 租用期间如造成场地设施、设备、物品损坏、变形、丢失、故障、严重污渍、设施划痕等情况,租用单位一律照价赔偿,承担全部维修、更换、重置及清洁费用。相关费用优先从预缴保证金中抵扣,不足部分由租用单位及时补足。情节严重的,学校将列入黑名单,永久禁止租用,且不予退还保证金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萍乡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。